鄂州市
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
 
      

投诉系统注意事项

1、投诉须知
鉴于网上留言自由、快捷、随意的特点,为了保证广大网民的信息有效、客观地反映问题,鄂州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特提请网民发信时注意:
(1)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、有凭有据、严肃认真。反映人须对自己的言论负法律责任。
(2)反映的问题(建议)要尽可能准确详细、客观全面,具有可操作性,避免因反映的内容信息不全,而导致无法操作,成为无效留言。
(3)建议反映人如实填写联系电话,以便工作人员及时与反映人核实有关情况、反馈有关信息。
(4)投诉类如须保密,请注明保密字样。
2、受理范围
(1)对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事项以及市委、市政府的决定拖延不办、推诿扯皮、敷衍塞责的;
(2)继续使用已经废止失效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违规制发违反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文件的;
(3)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办理行政许可、审批、换证、登记等手续和借机搭车收取其它费用的;
(4)违反规定向管理对象乱收费、乱罚款、乱摊派及违反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规定的;
(5)违反规定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、评比、妨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;
(6)利用职权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进行“吃、拿、卡、要、报”的;
(7)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办事效率低下,延误办事时限,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;
(8)作风粗暴,态度生硬,擅离职守,使服务对象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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